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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私毁林地种姜触刑法 检法联合巡回办案扫法盲

“被告人,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你是否认罪?”8月18日,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会同该市人民法院在资兴市州门司镇州门司村村委活动中心五楼对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进行巡回办案。

  这是一场无差别的巡回办案。我们的出庭检察官、法官始终坚持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打击犯罪。纵然巡回办案的条件有限,但维护公平正义的心依旧炙热。

  这也是一场有差别的巡回办案。我们的办案检察官、法官坚持打击与教育并重的原则,采取“巡回办案+以案释法”形式,在案件当事人所在乡镇开展巡回办案,打击破坏环境犯罪的同时,加强对村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此次巡回办案过程中,公诉人——资兴检察院林检科科长李江萍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释法说理,耐心地给被告人谭某某及20余名听庭的乡镇、村、组干部、村民代表进行普法教育,她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数量较大的涉嫌犯罪。而林地是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年造林地。所以说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用林地并不是指霸占他人的林地,只要私自改变林地用途便可能违法。谭某某是由于不懂法触犯了法律,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特别是基层干部要重视普法宣传教育,坚决杜绝类似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发生!”

  由于谭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且主观恶性较小,已完成相应的补植复绿工作,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对此提出了对被告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合议庭结合相关事实、犯罪情节决定采用公诉人的意见,对其从轻处罚。审判长当庭宣判,判决谭某某单处罚金4000元。

  巡回办案结束后,参加听庭的代表们纷纷表示:“这次的事件我们要引以为戒,得好好保护我们的山林,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我们村干部负起法律宣传责任来,动员大家多学习法律知识,避免大家踩了法律的底线。”

  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核心,看到这次巡回办案的普法宣传教育效果比预期的还要好,公诉人李江萍会心的笑着说:“与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环保类案件的危害性在于破坏生态环境,在处罚犯罪的同时应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从源头抓起,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让法律走进千家万户,才能减少、杜绝此类破坏环境现象的发生。这也是我们“生保人”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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