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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资兴检察院提起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就李某等4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公益损害。据悉,这是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2月17日,资兴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某公司一仓库内现场查获废旧铅蓄电池及已被拆解出来的塑料壳、粗铅等固体危险废物120余吨,并将该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经资兴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等四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未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租赁资兴市东江街道江北工业园内某仓库,非法贮存、拆解所购进的废弃铅蓄电池2900余吨,租赁某公司的冶炼炉冶炼所拆解出来的粗铅,再将提炼出来的还原铅销售非法获利。

  在我国,废弃铅蓄电池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危险废物。被告人李某等4人非法处置固体危险废物的过程中,所产生的铅尘、电解液随意处置,损害了周边生态环境,其中主要污染物废酸通过雨水沟直接外排至外环境,经湖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组评估,对石灰坝水库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近百万元。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等4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等4人的行为导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威胁到周边居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连带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生态环境修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检察官的引导和教育下,被告人李某等4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提出修复生态,并交纳了部分生态修复金。

  生态环境安全关乎人类生存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指数,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资兴市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责,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代表国家提起或支持公益诉讼,加大对资兴市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并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在生态环境领域积极开展行政公益及民事公益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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