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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变抢劫 盗贼李某某被判重刑

入户盗窃变抢劫 盗贼李某某被判重刑

 

近日,由资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抢劫、盗窃一案,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对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判决。

李某某于2016年至20189月先后四次盗窃,特别是20167月和9月两次入户实施盗窃,被户主发现。第一次盗取1000余元现金被户主当场追回,之后逃跑并被网上追逃。第二次入户实施盗窃时,户主两人回到家中发现包内现金130余元被盗,当时以为小偷已走,到晚上23时许因不放心遂起床检查房间发现躲在门口处的李某某,李某某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携带的电棒及催泪器具对户主实施暴力,之后成功逃跑。2018年李某某又两次盗窃他人店铺内香烟。

201810月,李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后其对第二次的重罪事实拒不认罪,称从未到过现场。为查清案件事实,依法维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住宅权,检察官不断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夯实证据,最终与现场遗留的物证上检测的DNA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在铁证及检察官的有力指控下,法院最终支持了本院意见。为此,李某某后悔不已,没想到盗窃所得不多却被判处如此之重刑罚。据悉,李某某此次是第三次被判刑,还有累犯情节,等待他的也将是十余载的牢狱生活。

检察官警告不法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所谓“偷鸡不成蚀把米”。对于侵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住宅权的犯罪我们将依法予以严惩。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入户盗窃并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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