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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份检察建议!不让“涉黑涉恶”罪犯在刑罚变更执行中沾到“便宜”

郴州市检察机关依法从严监督8名“涉黑涉恶”罪犯刑罚变更执行

  “涉黑罪犯陈某、倪某有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狱内消费较高,具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财产刑判决,企图逃避经济处罚,应作出暂不予以审查检察建议。”

  “涉恶罪犯陈某减刑间隔期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应提出不同意提请减刑检察建议。”

  日前,郴州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对郴州监狱拟提请减刑假释的200余名罪犯进行审查中发现,数名“涉黑涉恶”罪犯存在犯罪次数多、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不适用减刑假释和财产刑履行不到位等情形。当机立断,迅速核实,郴州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及时核对罪犯信息,对提请减刑假释中“涉黑涉恶”罪犯开展重点审查,并对8名罪犯发出了检察建议。

  郴州监狱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对陈某、倪某涉黑罪犯督促全面履行完成剩余45500元和14203元财产刑,对陈某等2名涉恶罪犯不予呈报减刑假释,对另外4名涉黑涉恶罪犯责令分别补缴了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罚金。

  为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郴州市检察机关制定下发了《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作用助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积极履职,切实加强对“涉黑涉恶”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提出了对“涉黑涉恶”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工作要落实“三个从严”,即从严开展刑罚变更执行审查、从严掌握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从严依法依程序进行财产刑执行检察。

  驻郴州监狱检察室、驻桂阳监狱检察室与郴州监狱、桂阳监狱刑罚执行部门一道,对“涉黑涉恶”罪犯进行精细排查,建立健全相关台帐,切实掌握“涉黑涉恶”罪犯服刑表现和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履行及退赃情况,依法从严监督“涉黑涉恶”罪犯刑罚变更执行,不让“涉黑涉恶”罪犯在刑罚变更执行中沾到“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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