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七届人大
六次会议文件(十七)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年12月30日在资兴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雨林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以来的工作回顾
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以来,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考察郴州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充分协调发展,各项检察工作稳中有进。共办理各类案件2086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
一、以服务为己任,在决胜全面小康中强化检察担当
自觉主动服务“六稳”“六保”。全力做好检察环节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要求,从快从严批捕起诉妨害疫情防控、制售假口罩等涉疫犯罪6件6人。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把握好司法政策与法律标准,依法办理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犯罪案件8件8人,办理的“8.10”非法经营野生动物专案,将检察监督工作延伸到疫情防控、生态修复等重要领域,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指导案例。为帮助解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选派2名骨干进驻企业。以更实的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持续落实服务民营经济11项检察政策,邀请民营企业家代表参加“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对资兴市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某以兴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为幌子,骗取他人履约保证金520万元的犯罪行为,依法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更大力度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积极筹措扶贫资金14万元,结对帮扶贫困户36户99人,为受到犯罪侵害的贫困群众申请司法救助金3万元,起诉生产销售重金属超标大米等危害粮食安全犯罪1人,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贡献检察力量。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34件50人,批准逮捕32件43人,追赃挽损2587万元。严厉打击非法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和手机卡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办理了公安部督办的“2.11”全国特大售卖“两卡”专案,批准逮捕41件64人,提起公诉47件69人,追诉2件2人,追加漏犯5件6人,发出检察建议1份。着力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立案3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3件,提起诉讼1件。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滥砍滥伐、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30人。坚持恢复性司法原则,进一步加强3个生态修复基地建设,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自愿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6万元,补种苗木150余亩;督促人工增殖放流鱼苗90万余尾,助力生态资兴建设。
高质量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深入推进“六清”行动,以决战决胜的姿态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清零攻坚战和收官之年大决战。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审查逮捕30件101人,审查起诉36件80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19件,纠正漏捕18人、纠正漏诉33人。积极参与乡村治理、交通运输、教育等十大行业领域综合整治,发出社会治理等检察建议22份。针对廖某等长期盘踞罗围路段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发出整治“黑车”非法营运的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予以重点整治,收到良好效果。提前介入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1.22”涉黑专案,全面、及时引导侦查取证。精准确定组织层级、组织成员,依法划分组织内、外行为,追诉遗漏犯罪事实。组织领导者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发挥在反腐败工作大局中的作用。坚持配合是政治要求、制约是法定责任,健全完善监检衔接机制。办案中强调提前介入精准化、补充调查规范化,受理监委移送及上级指定管辖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提起公诉3人。
二、以人民为中心,在社会治理创新中深化检察参与
优化“案-件比”提升司法质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要求,最高检构建了以“案-件比”为核心的考核体系。自该考核体系建立以来,我院积极响应、学思践悟、主动作为,不断完善案件提前介入、捕后诉前引导侦查取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工作,严格控制延长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当事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我院刑事“案-件比”由年初的1:1.87降低为1:1.08,位居全市检察机关前列。
积极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针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违规使用塑料袋”“餐饮油烟污染直排”“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问题开展三项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审查立案15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聚焦群众反映突出的“白板肉”等问题,办理了一批食品安全类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护航“舌尖上的安全”。积极稳妥探索“等外领域”,在公共安全领域有所突破,对市内部分超市和饭店使用的电梯未按期检验进行摸排,立案3件。
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深入推行“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办案机制,真正做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模式。组建未检专业办案团队,共办理未检案件59件111人,其中不起诉14件17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率达33%以上,成功帮教、挽救“失足”少年7人,依法对受侵害的孩子进行心理疏导20余人次,办理司法救助案1件,开展防性侵及扫黑除恶、《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治教育宣传进校园活动7次。
三、以监督为抓手,在维护公平正义中彰显检察价值
着力做优刑事检察工作。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开启“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同一案件的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都由一名检察官负责,节约了人力,提高了效率。加强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组建了扫黑除恶、服务民营经济、未成年人检察等一批专业化办案团队,推动案件高效办理。进一步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落细落实,全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126件132人,适用率保持在85%以上,这项工作在郴州市检察长会议作为典型进行推介。以“案-件比”为抓手,强化诉讼监督,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12件654人,其中审查逮捕318件419人,提起公诉313件388人,不起诉163件205人。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件3人、撤案1件1人,纠正漏捕16人、纠正漏诉37人。促成刑事和解32件38人、追赃挽损65件。办理监管场所和刑罚执行活动过程的纠正违法案件7件,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案件5件,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审查案件2件,收监执行审查案件2件,参与社区矫正宣告90余人次,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1件。刑事检察在完成繁重办案任务的同时,较好地履行了监督职能,对郴州福资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伙同他人进行虚假诉讼,侵占公司财产和其他股东利益以及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开展立案监督,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为被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400万余元。
着力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和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共办理各类民事行政检察案件44件。聚焦民事执行监督工作。重点监督纠正超标的查封、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等突出问题,从根本上推动解决执行难。共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30件。针对市人大移送的樊某某等执行难的监督线索,我院调查核实后,向相关单位发出法律监督检察建议,督促被执行人薛某某付清拖欠了13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款13.6万元。以“行政非诉执行”为打开行政检察工作的突破口。受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3件,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建议其催告行政相对人按期如数缴纳剩余罚款。针对行政机关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程序不到位、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进一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着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设立第五检察部专职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受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67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6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3份,已整改落实到位19件。开展常态化“回头看”强化规范办案,重点办理廉租房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着力保障民生民利。开展民间借贷利息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专项清理监督活动,对欧某某等7人通过执行取得借款利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提出检察建议,追回税款21万余元。办理的一原种扩繁场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和督促加强程子楷故居保护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分别获评郴州市检察机关十大优秀公益诉讼案和优秀检察建议。
四、以党建为引领,在深化队伍建设中提升检察形象
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考察郴州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教育引导检察干警以贯彻落实的实际行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要求,主动向市委、市委政法委报告重大事项,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坚持把理想信念教育贯穿党的政治建设始终,开展领导干部上党课、汝城沙洲主题党日等活动,推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推进重构性内设机构改革。坚持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严格的纪律要求贯穿始终,高质高效推进摸底调查、方案制定、干部选拔、人员安排、机构挂牌、整章建制等工作,改革后内设机构由13个缩减至8个,其中按照案件类型和业务性质新组建检察业务机构6个。实行“捕诉一体”工作模式,形成了“四大检察”新布局。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落地,更加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
强化检察队伍素能建设。启用一批年轻干警,3名“80后”干警担任部门正职,6名“80后”干警担任部门副职,优化中层骨干年龄结构。大力推动检察教育向实战化、信息化发展,利用网络平台开展政治理论业务培训100余人次,组织干警参加各类培训20余次,选派干警参加上级院组织的培训20余人次。积极开展非法证据排除、刑事案件分析等主题的“青年干警大讲堂”活动6次,组织现场制作起诉书比赛、文书互评、规范文书制作讲座等活动10余次。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检。开展“三个规定”专项督查,集中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10月底至12月初,郴州市检察院党组第一巡察组进驻本院开展巡察工作,我院自觉接受郴州市检察院党组巡察,紧盯问题,拿出过硬措施,坚决彻底整改。积极开展个案督察、专项督察、案件评查,扎实抓好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从办案质量、效率、效果三个维度设置考评指标,促使每一名检察官把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政治要求转化为高质量办案的自觉追求。
五、以满意为目标,在接受人民监督中增强行动自觉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认真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内设机构改革、推进“案-件比”为核心的考核机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等重大工作,并接受监督。在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主任会上做了关于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专题报告。5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针对检察建议未回复、回复未整改、整改未到位等情况,对10个职能部门开展专题询问,实现了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的有效结合,进一步增强监督效果。
主动接受民主监督。对政协委员提出的在乡镇试点设立检察联络站的建议,我院主动对接,认真进行调研,积极争取支持,得到了省、市两级检察机关认可,现已作为“十四五”规划建设项目报批。主动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沟通联络,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回头看”活动。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常态化,接待律师阅卷89人次,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1353条、法律文书321份。加强检察宣传工作,“资兴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检务信息115期1330条。获评2020年度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全省检察机关信息工作表现突出集体等国家级、省级集体荣誉。
各位代表,一年来市检察院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我代表市检察院全体干警,向各位代表、同志们表示诚挚的感谢!
我们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增强,重研究部署、轻督促落实,简单办案、机械司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检察职能发挥还不够平衡、充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待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职责履行还有较大空间。三是检察队伍结构不优,存在年龄结构偏老、业务素质偏科、检察官助理严重偏少等问题,全院20个员额检察官只能构建4个整编“1+1+1”(1名员额检察官+1名检察官助理+1名书记员)专业化办案团队。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努力加以解决。
2021年工作安排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市检察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融入各项检察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推动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为推动资兴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进一步持续护航资兴高质量发展
聚焦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持续深化“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破坏东江湖环境犯罪行为打击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东江湖周边环境整治工作,推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生态修复相衔接,以法治思维为构建“国家水资源可持续创新发展示范市”贡献检察力量。将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依法审慎办理涉企案件,为企业投资兴业营造诚信公正的法治环境。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高质量提出检察建议,做好标本兼治工作,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中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二、进一步转型升级法律监督主业
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优势,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监督,高质量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降低“案-件比”,客观公正惩治犯罪。着力补齐行政检察短板,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动。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突出办理严重侵害公益、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诉讼案件。做好职务犯罪检察工作,进一步细化与监察机关的配合制约机制,在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中充分发挥检察作用。
三、进一步提升司法办案质效
进一步完善员额检察官管理,组织检察官业绩考评,完善以“案-件比”为核心的办案质量指标评价管理体系,倒逼司法责任制落实落地。加快职业化建设步伐,围绕“四大检察”,着力打造有影响力的专业化办案团队。深入推进智慧检务建设,全面运用智能办案辅助系统、案管大数据监管平台等智慧检务成果,以信息化助推检察工作精准高效规范发展。
四、进一步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
巩固和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持全面从严治检,狠抓巡察问题整改,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和司法作风,加强检察权运行廉洁风险防控,锻造“四个铁一般”过硬检察队伍。更加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高效办理“两会”议案、建议和提案,深化检务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市委工作部署和本次大会决议,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奋力提升检察履职现代化水平,为“五个资兴”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有关用语说明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1.“六清”行动: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于2020年4月8日主持召开全国扫黑办第9次主任会议,提出要深入开展“六清”行动。具体是: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是2018年10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司法制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案-件比”:“案-件比”质量评价体系,是检察机关办案效率、办案质量的“晴雨表”。当事人一个案件,经过办案机关若干程序环节,就被统计为若干“案件”,而对当事人来说还是他的一个“案子”。“案子”经历司法程序越多、统计的“案件”越多,司法资源耗费越多,当事人诉累也越重。最佳“案-件比”是1:1。
4.“四个最严”:2015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必须深化改革创新,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5.“等外领域”:目前法律确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五大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名誉荣誉保护等。而“等”外是指存在严重侵害公益、群众反映强烈、普通诉讼又缺乏适格主体的问题,但尚未纳入诉讼范围的其他领域。
6.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2020年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在总则第4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不仅贯穿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方方面面,而且为明确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等各方主体的责任提供了新的具体指引。
7.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8.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9.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10.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在准予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执行程序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11.捕诉一体:即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一体化办案机制,对应以往的捕诉分开。2019年1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副检察长童建明介绍最高检改革内设机构,最高检将撤销原来的侦监厅和公诉厅,实行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
12.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从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角度看,所谓“实质性”化解,从实体上主要体现为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和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使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处理;程序上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者终结审查后,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市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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