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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检察工作报告

市十八届人大
三次会议文件(十五)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3年12月21日在资兴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谭香萍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市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主要工作回顾
我们在市委和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落实市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主动融入、能动服务资兴“四大定位”“六区建设”,奋力打造检察工作现代化资兴样板,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持续强政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让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成为资兴检察的鲜明政治底色。《“五官六事”话履职》荣获全省检察机关三湘检察故事会宣讲二等奖、资兴市“党的二十大精神我来讲”微宣讲一等奖。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检察力量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充分彰显。
——持续强监督。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构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新格局,办理各类案件1966件,执法公信力在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中不断增强。
——持续强品牌。37个集体和18名个人受到郴州市级以上表彰,获评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全省机制建设示范院,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全省性会议上作经验发言,检察人员分类考核、刑事检察等7项工作在郴州市作典型发言,检察形象在守正创新、担当实干中明显提升。
一、时刻牢记服务大局,保障高质量发展有新成果
维护安全稳定。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249件336人、审查起诉案件645件829人,同比分别上升6.41%、1.26%。成功办理一起危害国家安全专案,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起诉涉黑恶犯罪9人,办理的邓某等人恶势力案获评全省优秀案件。起诉严重暴力、食药环等各类犯罪478人。稳妥办理盛大金禧、博阳安泰、中亿宏旺等一批涉众型非法集资案,起诉55人。全方位、全链条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诉172人,协助追赃上亿元。协同打好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起诉40人。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不批捕146人、不起诉297人,658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弥补损害,社会关系得以修复。
护航旅发大会。加大东江湖景区司法保护力度,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刑事犯罪40件、公益诉讼案件45件。督促整治杭溪河湿地公园行政公益诉讼案获评全省优秀案件。积极参加环东江湖“两违”整治专项行动和乡村风貌提质工作,办理“两违”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2件。兴宁—回龙山顶旅游公路施工,部分古官道受损坏,依法开展公益诉讼,联合文物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督促修复回龙山古官道遗址,实现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双赢!推动相关部门加强东江湾古树名木群保护,让古树名木“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优化营商环境。树牢依法平等保护理念,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五大专项行动”,能动服务实体经济。细化实化政法干警联系企业等措施,结对联系企业42家。坚持依法打击影响企业发展的犯罪,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46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办理的卢某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被评为全省优秀案件。
协力清廉建设。提前介入监察机关调查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6件,受理市监委移送、上级检察院交办审查起诉职务犯罪7人,已起诉4人。依法对郴州市委原副秘书长郭薪受贿案提起公诉,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依法履行刑事诉讼法赋予对14个职务犯罪罪名的侦查职能,核查问题线索5件。开展醉驾案件办理专项监督活动,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犯罪立案侦查1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必须严厉打击!
二、时刻牢记人民至上,服务民生福祉有新进展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立“资引未来”工作室,集中统一履行涉未成年人“四大检察”职能,共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53件。深入开展“利剑护蕾”专项行动,起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7人。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35人。推动未成年人“六大保护”相互融通,联合公安、教育等部门开展防校园欺凌、准入查询、强制报告工作,推动校园安全整治。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发出督促监护令20件。联合志愿者协会、心理咨询协会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心理辅导、帮教考察、就业培训等。选派18名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宣讲,受众2万余人。先后获评全省“利剑护蕾”专项行动先进集体、郴州市青年文明号。
办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事。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对诈骗养老钱的东江福老年公寓案,已起诉7人,督促追回赃款100余万元。对因案致贫家庭司法救助13件,发放司法救助金30余万元。会同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资兴市妇联对受害人家属开展司法救助。深入开展“用心用情·湘薪湘护”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支持务工人员起诉158件,帮助追回劳动报酬175万元。
画好市域社会治理“同心圆”。立足办案“治已病”的同时,注重“抓前端治未病”,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8份。针对认定自首立功不规范问题制发的检察建议,被评为全省十大优秀检察建议。开展“千人包千村、万警进万家”大走访办实事活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51件,运用检察听证方式办理案件31件,让信访矛盾化解“止于至善”。
三、时刻牢记宪法定位,维护司法公正有新突破
做优刑事诉讼监督。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行,健全完善联席会议、提前介入、会商研讨、繁简分流、检警同堂培训等机制,让监督更有力、配合更有效。监督立案19件、监督撤案4件,纠正漏捕、漏诉47人,已有4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某等人跨省制售假冒伪劣电子烟8000余万元,检察机关精准追捕追诉上下游涉案人员,12名被告人已被判处有期徒刑。监督纠正侦查、审判活动违法198件次。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提出监督意见194件次,协助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社区矫正中心开展常规巡回检察,获评全市优秀案件。
做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办理各类民事行政监督案件385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8件,对审判程序违法、执行违法发出检察建议8件。在监督民间借贷纠纷背后虚假诉讼系列案中,对利用司法拍卖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涉嫌犯罪行为依法监督立案6人,移送线索21件,钻法律“空子”必将自食其果。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作出不起诉决定“应罚未罚”情形提出行政处罚意见29件,确保罚当其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6件,促进案结事了政和。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财国土等重点领域,以及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生产、特定群体权益保护等新增法定领域,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2件,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70个公益侵害问题在诉前得到解决。对诉前程序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公益持续受到侵害的,依法提起诉讼2件,全部获裁判支持。开展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问题整改专项行动,支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15件,督促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160余万元。东江湖公益诉讼法治教育基地揭牌启用,集展馆、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为一体,成为新的“网红打卡地”。
四、时刻牢记从严从实,加强队伍建设有新成效
筑牢政治忠诚。严格落实第一议题、政治轮训等制度,持续掀起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热潮。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推动主题教育高标准推进、高质量落实,构建涵盖政治建设、业务运行、检察队伍、综合管理等4大类50余项制度机制。认真贯彻政法工作条例、请示报告条例,向市委、市委政法委报告重大事项13次。
提升队伍素能。以“头雁效应”带动整体素能提升,持续抓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等工作,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595件,占30%。深化“导师带新人”、青年干警列席检委会等人才培养模式,开展“一部门一品牌”、“四优”评选、“检察业务大讨论、青年干警上讲坛”等活动,获评全省、全市优秀办案团队4个以及优秀案件、优秀文稿17件。实施文化育检工程,荣获全省政法系统“文艺之星”单位。
强化作风建设。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检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审计、巡视巡察工作,做好整改“后半篇”文章。完善检察人员考核办法,奖出导向、罚出压力。开展“绝对忠诚、勤学善谋、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作风建设及以案促改、家庭助廉、廉政党课等活动,加强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建立质量评查、流程监控通报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报告有关事项157件,源头防范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五、时刻牢记权力来源,主动接受监督有新措施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主动报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情况等工作,3名检察官接受履职评议。与市人大常委会联合出台《加强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工作办法》,已办理代表建议转化检察建议2件。邀请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公开听证等活动70余人次。加强代表联络工作,为人大代表赠阅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小辞典,让人大代表更好了解检察工作。
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坚持向政协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各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联系交流,积极邀请政协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案件公开审查等活动,诚恳听取意见建议。与市政协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政协民主监督与检察法律监督衔接办法(试行)》,获评全省优秀办案机制。办理政协提案与检察建议相互转化案件4件,形成民主监督与法律监督同向发力。
真诚接受社会监督。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43件次,接待律师阅卷127次。深化检务公开,公开法律文书1143份,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1396条、检察信息217篇,市级以上媒体上稿142篇。常态化开展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活动,邀请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走进检察、监督检察。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清醒认识到,全市检察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短板:一是检察理念更新需要持续努力,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针对性、实效性还有不足。二是法律监督职责履行不够到位,刑事检察有待纵深推进,民事、行政检察还存在难点、堵点,公益诉讼检察质效有待提升。三是检察队伍老化严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数字检察工作需加快推进。四是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有待完善。对此,将坚持问题导向,努力加以解决。

2024年主要工作思路
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紧紧围绕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资兴建设,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主线,以过硬队伍建设为保障,以狠抓落实为重心,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持续守正创新、巩固深化、完善提升,以实干实绩实效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切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一、以更高站位筑牢政治忠诚。既从政治上着眼,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又从法治上着力,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把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结合起来,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统一起来,把讲政治落实到监督办案、司法为民全过程,围绕党委政府中心任务履职尽责,切实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守护民生、保障善治。
二、以更大力度加强法律监督。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在党委政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能职责,以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和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有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强化民事行政检察履职,更加注重监督质和量的统一。突出公益诉讼检察精准性规范性,创造公益保护的生动实践。加大检察侦查工作力度,增强法律监督刚性,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三、以更严要求强化队伍建设。抓实主题教育、专业素能建设,持之以恒提升政治能力、专业能力,优化班子、队伍结构。不断完善机制建设,以机制创新破解难题、促进规范、推动发展。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检,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持续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和执行力建设,努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加快数字检察建设和“两房”建设,赋能法律监督。
四、以更诚态度主动接受监督。增强“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高度自觉,持续深化案件信息公开,更加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履职制约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确保检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各位代表,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漫步从头越。我们将深入贯彻本次大会决议,坚定信心、忠诚履职、善作善成,奋力创造资兴检察的新贡献、新作为、新荣光!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1.“四大检察”:是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利剑护蕾”专项行动:根据省委的部署要求,在全省开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利剑护蕾”专项行动。检察机关排查整治重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存在应批捕不批捕、应起诉不起诉、引导侦查不力、立案监督不力、侦查活动监督不力、审判监督不力,是否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违纪违法线索。
4.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5.“六大保护”:是指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6.准入查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2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7.强制报告: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等8个部门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该制度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同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8.督促监护令:2021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督促监护令”工作的意见》,决定从2021年6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依法开展“督促监护令”工作。主要内容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训诫,并可以书面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9.提前介入:是指检察机关介入案件侦查活动、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的制度,是《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确立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顺利办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10.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11.国财国土重点领域:是指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12.“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3.数据统计时限: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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